淮师委办〔201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为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11]6号)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党政办公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上级重大任务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规划;
(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四)涉及学校政治稳定和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推荐工作;
(六)党委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四)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大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
(七)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八)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九)重要项目安排,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集、建设标准等;
(十)重要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一)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200万元以上的追加或调整;
(十二)维护稳定、保密工作以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党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拟订和实施;
(二)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制定;
(四)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工资待遇、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学校安全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学校行政工作奖惩事项的评定;
(八)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九)学校年度预、决算方案的拟订、调整和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30万元—200万元的追加或调整;
(十)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十一)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十二)校办产业的产权变更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三)行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党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必赢3003手机网页版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党委会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党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人员范围
(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可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党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二)重大事项决策,均需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参会有关人员。
(三)处级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四)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党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六)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党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依照有关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条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学校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阅审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四)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通过简报或纪要等形式及时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二条 分工实施
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相关实施的部门或单位。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改变必须经过决定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将落实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或党政办公会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及相关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