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3003手机网页版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5年8月27日学校办公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必赢3003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必赢3003通过注册取得必赢3003手机网页版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先进、优秀表彰和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且能够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清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必赢3003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会同有关教学单位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单位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
第八条 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积极协同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二)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发至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三)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学院记录在案。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四)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违纪处分材料由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留存,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违纪处分材料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外,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归入学生档案。
(五)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表现突出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
(六)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会同有关教学单位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学生处对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可以由学生处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七)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申诉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分 则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及其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的。
(六)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邪教或迷信活动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直销或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拥有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核实,给予记过处分。
(七)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或录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给学校或给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六)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接受或提供********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扰乱课堂秩序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的,依照《必赢3003手机网页版学生考勤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依照《必赢3003手机网页版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的。
(2)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